武漢大學口腔醫學院 本科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實施辦法
(2009年10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鼓勵學生爭取優秀、發展特長、開拓創新,引導學生在知識、能力、素質諸方面協調發展,培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的高素質創新人才,根據高等學校培養目標和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是對學生在校期間各方面表現的測定和評價。設定的測評指標既是評價學生的基本依據,又是學生發展的導向目標。
第三條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定量測評與定性評價相結合、過程測評與結果評價相結合、記實測評與民主評議相結合的方法,盡可能科學合理地反映學生的實際素質狀況。
第四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質、課程學習成績、實踐與創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別為10%、65%、25%。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成績按百分制計分。
第五條 凡在本校注冊并參加全日制學習活動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均應依據本辦法以班級(或同年級同專業,下同)為單位進行測評。
第六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按學年度進行計算?;舅刭|的測評由測評小組(由班導師、學生干部、學生代表組成。下同)評議計分,報學院(或直屬系,下同)審核;課程學習成績和實踐與創新能力兩部分測評先由學生本人進行自評,經測評小組評議核查后報學院審核。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結果作為評獎評優的基本依據。
第七條 各學院在本辦法的框架內,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可在彈性區間內確定課程學習成績和實踐與創新能力測評所占的比例,調整有關測評指標,制定出本單位的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實施細則,報學生工作部審核備案后在本單位實施。學生工作部對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 基本素質測評
第八條 基本素質是指學生在思想政治表現、個人品德修養、學習態度狀況、組織紀律觀念、身心健康素質等方面應當具有的符合時代特征的基本品質,是學生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及其行為表現等方面的綜合體現。
第九條 基本素質測評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內容,每個方面給定基準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現(A1)。
1.熱愛祖國,維護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參與任何有損祖國尊嚴、榮譽、利益和危害社會秩序的活動。
2.政治上積極上進,自覺學習馬列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關心時事,積極參加各項政治學習和活動,自覺加強政治修養。
3.顧全大局,有團結協作精神,關心集體,積極參與各項集體活動,自覺維護集體榮譽,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不做損害集體利益和榮譽的事。
(二)個人品德修養(A2)。
1.自覺維護社會公德,在公共場所舉止文雅,文明禮貌;愛護公物,敢于同不良行為作斗爭。
2.誠實守信,謙虛謹慎,為人正直,辦事公道;敬老愛幼,團結同學,樂于助人。
3.熱愛勞動,熱心公益,文明衛生,愛護環境,不奢侈浪費。
(三)學習態度狀況(A3)。
1.學風端正,學習目標明確,有科學的思想方法和嚴謹的治學精神;謙虛好學,刻苦認真,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課。
2.考風良好,考試不舞弊。
(四)組織紀律觀念(A4)。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毆,不賭博,不酗酒,不觀看、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和聲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規定,按時熄燈就寢,不喧嘩、打鬧,不影響他人的正常學習和休息,不損毀宿舍設備,不違章使用電器,不留宿校外人員,未經審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質(A5)。
1.有健康的體魄,自覺鍛煉身體,積極參加課外體育鍛煉和體育競賽活動,體育達標成績合格;認真參加并完成軍訓任務。
2.具有心理衛生的基本知識,有較強的適應能力和心理調節能力,能正確對待困難和挫折,情緒穩定,達觀向上,人際關系和諧。
3.積極參加有益的文化活動,增進身心健康。
第十條 基本素質測評時,實行在基準分基礎上分項減分,結合日常管理記錄和測評小組評議,根據以下有關情況進行,扣分后的結果為該項最終得分,每項累計減分不超過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現方面: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參與有損于祖國尊嚴、榮譽、利益和危害社會秩序活動的,經查實,減20分;沒有事前請假,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校院組織的集體政治學習、班團會和其他集體活動的,經查實,減2分/次。
(二)個人品德修養方面:不講社會公德、故意損壞公物或破壞環境的,經查實,減4分/次;因不負責任,不講誠信,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和不良后果的,經查實,減3分/次;所在寢室在學院組織的寢室衛生評比中不合格(或差)的,減2分/次。
(三)學習態度狀況方面:無故曠課(或缺席臨床實習)減2分/次(缺席點名1次計曠課1次);上課(或臨床實習)遲到、早退減1分/次;違反學習紀律、弄虛作假的,經查實,減2分/次;不按時完成學習任務的,經查實,減1分/次;考試舞弊者,經查實,減20分。
(四)組織紀律觀念方面:此項針對學生行為違紀方面減分。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者,減20分;受到學校留校察看處分減15分/次;記過處分減10分/次;嚴重警告處分減7分/次;警告處分減5分/次;受到校、院通報批評的,減3分/次;打架斗毆、參與賭博、酗酒、觀看并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和聲像制品行為的,不構成處分或通報批評的,經查實,減2分/次;不遵守學校宿舍管理規定行為的,經查實,減2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質方面:體育達標成績不合格,減8分;應參加軍訓而未完成軍訓任務的,減6分;沒有事前請假,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校學院(系)組織課外體育活動的,經查實,減2分/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校學院組織的活動(如CROWN杯籃球賽、校運動會、文藝晚會),經查實,減2分/次。
第十一條 基本素質測評由測評小組評議并評分后,報學院審核?;舅刭|五個方面測評分累計所得總分即為基本素質測評總評分(記作F1),其計算公式為:
其中,Ai表示各項測評內容評分值。
第三章 課程學習成績測評
第十二條課程學習成績是指學生參加所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必修課程、選修課程以及輔修課程的學習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績。成績評定均采用百分制記分;若課程成績評定為優、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則分別換算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三條 課程學習成績測評采用必修課程、選修課程、輔修課程分別測評計分的方法進行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一)必修課程成績
其中,X1i表示納入測評的每門必修課的成績,Y1i表示相應課程的學分,m為納入測評的必修課總門數。
(二)選修課程、輔修課程成績
其中,X2j表示納入測評的每門選修課、輔修課的成績,Y2j表示相應課程的學分,n為納入測評的選修課、輔修課總門數。
(三)各學院可將部分重要的專業選修課納入B1評分,但不得超過4門。納入B2進行評分的選修課和輔修課課程總門數不得超過8門,學生有超過8門選修課和輔修課成績的,可選成績較好的8門課程計入評分。
(四)課程學習成績測評以班級為單位,按學年度進行計算。課程學習成績總評分(記作F2):F2=B1+B2
第四章 實踐與創新能力測評
第十四條 實踐與創新能力是指學生在學習、工作、科技和社會活動中所表現出的創新素養以及運用所掌握的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主要考察學生在科技學術、學科與文體競賽、社會工作、以及其他活動等方面獲得的成果。
第十五條 實踐與創新能力測評主要內容及其評分:
(一)出版著作(C1)。公開出版學術、文學、藝術等著作的,按表一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計分,合著者按作者實際承擔的工作量計分,本項累加計分不超過15分,出版著作由學院認定。
表一 出版著作評分
獨(合)著 | 主(參)編 | |||||
10萬字以上 | 10萬字以下 | 10萬字以上 | 5—10萬字以上 | 1—5萬字以上 | 1萬字以下 | |
學術著作 | 15 | 3—10 | 10 | 7 | 4 | 3 |
文學、藝術等著作 | 12 | 2—8 | 8 | 5 | 3 | 2 |
(二)發表學術論文及文學、藝術、新聞等作品(C2)。發表學術論文或在合法刊物和媒體(網絡媒體除外)上發表文學、藝術、新聞等作品的,按表二加分。所有論文或作品加分應有出版刊物,不同論文或作品按篇數累加計分,同一論文或作品被轉載的按轉載最高級刊物計分;集體合作論文或作品前兩名作者按相應項計滿分,其他作者按相應項減半計分。本項累計加分不超過20分。
在國際雜志增刊上發表的全文按國家核心期刊評分,摘要按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評分;在核心期刊增刊上發表全文按出版的學術論文集評分,摘要按合法的內部學術刊物評分。
表二 1.發表學術論文評分
SCI、SSCI、EI、ISTP論文 | 國家權威期刊 | 國家核心期刊 | 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 | 出版的學術論文集 | 合法的內部學術刊物 |
15 | 12 | 8 | 5 | 3 | 1 |
2.發表文學、藝術、新聞等作品評分
國家級權威報刊或新聞媒體 | 省級重要報刊 或新聞媒體 | 其它公開發行的報刊或地方新聞媒體,學校主辦的公開發行的報刊 | 學校主辦的其它報刊或媒體 | 學院主辦的 內部刊物 |
4—5 | 2—3 | 1—2 | 0.5—1 | 0—0.5 |
(三)科技發明(C3)。參加科學研究和科技學術活動,取得發明專利的,或大學生科研項目結題經學校評定的,按表三加分(注:受理狀態與授權狀態均只加1分;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加滿分)。不同發明或不同大學生科研項目可累加計分。發明專利或大學生科研項目前二名作者按相應項計滿分,其他作者按相應項減半計分。本項累計加分不超過15分。
表三 科技發明評分
國家發明專利 | 實用新型專利 | 大學生科研項目(國家級) | ||
優 秀 | 良 好 | 合 格 | ||
10 | 6 | 7 | 5 | 3 |
(四)學科與文體競賽(C4)。參加學科競賽和文體競賽獲獎和未獲獎的,按表四加分。不同項目獲獎可累加計分,同一項目獲不同等級獎,只計最高分;團體競賽獲獎,對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應項計滿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應項減半計分。本項累計加分不超過20分。
表四 學科與文體競賽評分
名次 | 獲獎等級 | 國際競賽 | 全國競賽 | 省部(市)級競賽 | 校級競賽 | 院級競賽 |
1 | 一 | 12 | 10 | 7 | 5 | 2 |
2—4 | 二 | 10 | 8 | 5 | 4 | 1.5 |
5—8 | 三 | 8 | 6 | 4 | 3 | 1 |
優秀獎 | 5 | 4 | 3 | 2 | 0.5—1 | |
參加比賽 | 3 | 2 | 1.5 | 1 | 0.5 |
(五)社會活動與社會工作(C5)。對積極參加公益活動、社會實踐活動、其他社會活動,或者在拾金不昧、見義勇為、舍己救人、艱苦奮斗等方面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個人或集體,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受到學院以上表彰的,按表五1加分;擔任學生干部的按表五2加分。受到學院(系)以上表彰的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特別是各種協會、社團、網站所設獎項)級別需由相應學校主管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認定書。撰寫社會調查報告、社會實踐報告獲獎前兩名作者按相應項計滿分,其他作者按相應項減半計分,同一事跡獲得表彰的按最高級別表彰計分,不累加計分。擔任學生干部且任職一學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職責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的測評小組核查后報學院審核,兼任多項職務的,按最高職務計分,不累加計分。本項累計加分不超過20分。
表五 1.社會活動評分
國家級 | 省部(市)級 | 校級 | 院級 | |||||
標兵級 | 普通級 | 標兵級 | 普通級 | 標兵級 | 普通級 | |||
先進集體 | 負責人 | 10 | 7 | 7 | 5 | 5 | 3 | 1 |
成 員 | 5 | 4 | 4 | 3 | 2 | 1 | 0.5 | |
先進個人、積極分子 | 8 | 7 | 6 | 5 | 4 | 3 | 1 | |
撰寫調查報告、實踐報告獲獎 | 7 | 5 | 3 | 1 |
2.社會工作評分
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成員、校團委直屬學生組織主席團成員、院團委副書記、院學生會主席 | 校團委直屬學生組織,校學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各部門,院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學生黨支部的學生干部 | 院團委、學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各部門,年級、班級的學生干部 | 校級學生社團、其他各單位的學生干部 | 院級學生社團的學生干部 |
8—10 | 6—8 | 4—6 | 2—4 | 1—2 |
(六)另10分(C6)由學院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增列相應項目和指標予以評分。
參加英語能力測試,包括GRE、托福 、雅思、PETS-5、口語考試/專業八級,成績通過,經核實,各加2分。
第十六條 實踐與創新能力測評采用記實加分的方法,分項累加,累計所得總分即為實踐與創新能力總評分(記作F3),其計算公式為:
其中,Ci表示各測評項目評分值。
第五章 測評結果及其應用
第十七條 每學年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的最終結果(記作F)是基本素質總評得分、課程學習成績總評得分、實踐與創新能力總評得分的加權之和,其計算公式為:
F=F1×10%+F2×65%+F3×25%
第十八條 測評結果經學院審核后,應在本測評單位內進行公示。在公示期內,若有學生提出異議,學院應在一周內核查并作出裁決。
第十九條 測評結果體現學生綜合素質的相對水平,作為下列各項工作的依據:
(一)評定各類獎學金的基本依據;
(二)評選優秀學生、三好學生、三好學生標兵、優秀畢業生等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基本依據;
(三)評選先進班集體、先進班集體標兵等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的基本依據之一;
(四)審批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的申請等學生資助項目的考查依據之一;
(五)推薦免試研究生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口腔醫學院負責解釋、修改。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起施行。